永和國小監視錄影系統管理辦法_115.01.13
南投縣中寮鄉永和國民小學校園監視錄影系統管理辦法
110年12月1日教師會議通過
115 年1月13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依據:108年5月13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80044665號函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頒佈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暨教保服務機構監視錄影系統管理具體作法」訂定之。
二、目的:為健全學校暨教保服務機構監視錄影系統(以下簡稱監錄系統)之設置管理及運用, 以維校園安全,並保護個人隱私,特訂定監視錄影系統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三、本校為維護校園安全,設置有監錄系統,由總務處負責管理、操作及維修。
四、監視錄影資料保密及保管,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監錄系統所攝錄之影音資料應予保密,並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令規定。如有 發現不當使用或洩密情事,依法追究行政或民、刑事責任。
(二)管理人員離職或調職後,對在職期間攝錄之影音資料,仍負保密義務。
(三)監錄系統應持續正常運作,不可無故中斷,所攝錄之資料應保存至少14日以上。
(四)監錄系統影音資料,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因調查犯罪及其他違法行為,有繼續保存 之必要者外,至遲應於一年內銷毀之。
五、調閱監錄系統資料,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校內人員:學校編制內之教職員工生(學生需由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因涉及個人權益維護所必要時,應填具監視器攝錄資料調閱申請單(附件1),敘明案由及指明特定調閱時段,向總務處申請,會同各管理單位審查,僅得調閱不得複製。
(二)公務機關:因執行職務之需要,得向本校申請調閱錄影監視系統影音資料, 必要時並得複製、利用,應以公文載明法令依據、調閱目的、範圍及用途,學校同意後函覆。
(三)遇有上述之情形,總務處應複製一份妥善保管,如無保存之必要時,得予以銷毀。
(四)調閱影音資料,應由本校(總務處或學務人員為主,其他行政人員為輔)派員陪同為之,並設專簿登(附件2所示)記備查。
六、監錄系統調閱申請單及登記簿至少應保存一年。
七﹑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不予提供調閱或複製
(一)依法應保持秘密之事項。
(二)提供資訊有妨害犯罪之偵查、追訴、執行或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公正之裁判或有危害他 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虞者。
八、監視錄影設備管理維護,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管理單位應定期檢查及保養維護監視錄影設備,以確保設備之正常運作,如發現異常或故障情形,應立即修復處理。
(二)管理單位應將監視錄影設備依財產管理規定辦理列帳管理。
承辦人 主管 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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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
南投縣中寮鄉永和國民小學監視器攝錄資料調閱申請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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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學生之監護人 或法定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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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日期民國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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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證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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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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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當事人 關 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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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閱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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攝影機 地 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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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閱監視畫面時段 |
年 月 日 時 分 至 年 月 日 時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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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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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
總務處 |
學務處 |
校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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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結果 |
□同意調閱
□不同意調閱,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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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單呈核流程:(1)教職員工申請人→總務主任→各委員會審查→校長。
(2)學生(代理人) 申請人→學務主任→各委員會審查→校長。
- 影像資料僅供申請目的之使用,不得另行複製傳閱散佈播放,並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 之規定,以維護當事人之隱私權益。若未遵守相關法律而衍生之爭議,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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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
永和國民小學校內錄影監視系統影音資料調閱/複製申請登記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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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姓名 |
單位/班級 |
申請理由 |
申請調閱影片日期時間 |
受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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