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永和國小學生獎勵管教規定

南投縣永和國民小學學生獎勵管教規定
114年6月24日校務會議通過
115年1月13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 依據:
(一) 教育部113年4月30日頒布「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下稱本準則)。
(二) 南投縣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辦法。
二、 目的:鼓勵或糾正學生行為,培養學生優良品德,以奠定敦品勵學之良好教育基礎。
三、 本校獎勵管教學生,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四、 本校管教學生,應與學生違規行為之情節輕重相當,並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 採取之措施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 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措施時,應選擇對學生權益損害較少者。
(三) 採取之措施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五、 本校管教學生,應審酌學生下列情狀,以確保管教措施之合理有效性:
(一) 行為之動機及目的。
(二) 行為之手段及行為時所受之外在情境影響。
(三) 行為違反規定之程度及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四) 學生之人格特質與身心健康、生活及家庭狀況。
(五) 學生之品行、智識程度及平時表現。
(六) 行為後之態度。
前項所定行為,包括作為及不作為。
六、 教師、兼輔教師、教導處或學校對學生得採取下列管教措施:
(一) 一般管教措施:指教師個人採取之管教措施。
(二) 兼輔教師、教導處之特殊管教措施:指兼輔教師、教導處採取之管教措施。
(三) 學校之特殊管教措施:指經本校學生獎勵與管教委員會(以下簡稱獎管會)討論決議後,學校採取之特殊管教措施。
七、 教師基於導引學生發展之考量,衡酌學生身心狀況後,得採取下列一般管教措施:
(一) 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
(二) 口頭糾正。
(三) 在教室內適當調整座位。
(四) 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
(五) 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
(六) 通知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協請處理。
(七) 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
(八) 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
(九) 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措施。
(十) 限制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學校活動。
(十一) 經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同意後,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參加輔導課程。
(十二) 要求靜坐反省。
(十三) 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每日累計不得超過二小時。
(十四) 在教學場所一隅,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距離,並以二堂課為限。
(十五) 經其他教師同意,於行為當日,暫時轉送其他班級學習。
(十六) 其他符合輔導管教相關法令規定之管教目的及原則,且未使學生身心受到侵害之行為。
八、 依前條所為之管教無效或學生明顯不服管教,顯已妨害現場活動,教師得要求兼輔教師、教導處派員協助,將學生帶離現場;情況急迫時,兼輔教師、教導處應派員協助處理,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時,得強制帶離現場,並尋求校外相關機構協助處理。
就前項情形,教師應主動告知已實施之輔導管教措施或提供輔導管教紀錄,供協助人員參考。
各處室人員將學生帶離現場後,得安排學生前往圖書館、輔導室或其他適當場所,參與適當之活動,或依規定予以輔導與管教。
兼輔教師、教導處於必要時,得基於協助學生轉換情境、宣洩壓力之輔導目的,衡量學生身心狀況,在兼輔教師、教導處人員指導下,請學生進行適合適量之活動或運動項目,但不應基於處罰之目的為之;若發現學生身體確有不適,應即調整或停止。
九、 兼輔教師、教導處認為學生違規情節重大,擬採取下列各款學校之特殊管教措施時,採取下列學校之特殊管教措施前,兼輔教師、教導處應依本校所定學生獎勵管教相關規定,簽會導師及兼輔教師、教導處提供意見,並提經獎管會討論決議後,始得為之。但情況急迫或應立即移送警察機關處置者,不在此限:
(一) 交由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帶回管教。
(二) 規劃參加高關懷課程。
(三) 聯繫社政機關與相關單位協助提供心理治療、社會工作、家庭諮商及其他專業服務。
(四) 送請少年輔導單位輔導。
(五) 移送警察機關處置。
(六) 移送司法機關處置。
獎管會應保障當事人學生與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發言之權利,並充分討論及記載先前已實施各項管教措施之教育效果。
本校除採取第一項所定處置外,必要時,應聯繫社政單位協助處理。
學生家庭為脆弱家庭,或難以期待發揮輔導管教功能之家庭時,得不採取第一項第一款之帶回管教措施,而應聯繫社政機關協助處理或尋求其他校內外兒少保護資源。
學生交由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帶回管教,每次以五日為限,並應於事前進行家訪,或與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面談,以評估其效果。帶回管教期間,本校應與學生保持聯繫,繼續予以適當之輔導;必要時,本校得終止帶回管教之處置;帶回管教結束後,本校得視需要予以補課。
十、 本校對於違反服裝儀容規定之學生,得視其情節,由教師採取適當且符合比例原則之輔導或管教措施,並不得加以懲處。
前項管教措施,僅限於正向管教措施、口頭糾正、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通知法定代理人協請處理、書面自省及靜坐反省。
十一、 本校對學生於授課日之出缺席狀況,得採取適當且符合比例原則之輔導或管教措施,並不得加以懲處。
十二、 本校教職員工對學校處理本準則事件,有提供相關資料及配合說明之義務。
十三、 本校為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得採取下列獎勵措施:
(一) 師長口頭嘉勉。
(二) 書面獎勵,包括嘉獎、小功及大功。
(三) 公開場合表揚。
(四) 登載於學校刊物。
(五) 頒發獎狀或獎章。
(六) 頒發獎品或獎金。
(七) 推舉為學習楷模。
(八) 其他適當之獎勵。
十四、 本校為辦理學生獎勵管教事項,應設置獎管會,置委員五人,委員任期一年,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 行政人員代表,其中教導主任為當然委員。
(二) 學校教師代表。
(三) 學校家長代表。
獎管會委員任期一年,並隨其本職或身分進退,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校長得補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獎管會任一性別委員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但本校任一性別教師人數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委員人數合計,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獎管會委員不得同時擔任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
十五、 獎管會任務如下:
(一) 研擬訂定或修正本校學生獎勵管教規定。
(二) 審議大功之學生獎勵事件。
(三) 審議本校之特殊管教措施。
(四) 審議其他重大學生獎勵措施或管教措施。
十六、 獎管會由教導主任擔任主席,召集並主持會議。
主席因故不能召集會議時,由校長就委員中指定一人召集之。
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代理主席一人主持會議。
獎管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獎管會經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
獎管會處理本準則事件,關於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
依本準則第三十七條規定迴避之委員,於表決時,不計入前項出席委員人數。
十七、 嘉獎及小功之獎勵措施,應由提案人(單位)簽會導師後,送教導處核定。
第十五條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之獎勵管教事件,應由教導處簽會導師及兼輔教師提供意見後,提經獎管會討論決議。
十八、 獎管會審議管教事件,應不公開。
十九、 獎管會審議學生獎勵管教事件,應依客觀、公正與專業原則,瞭解事實經過,衡酌學生第五條第一項所定之情狀,以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導引學生人格健全及適性發展。
本校之特殊管教措施,應於開會前五個工作日前通知相關單位、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以書面或到場陳述意見。
前項陳述及相關詢問內容應詳實記錄。
獎管會審議獎勵管教事件之決定,以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為之。
獎管會之與會人員與相關工作人員對於審議、表決及其他委員個別意見,應嚴守秘密;涉及受管教學生隱私之事件及其基本資料,均應予以保密。
二十、 獎管會關於學校之特殊管教措施之決議,經校長核定後,本校應作成獎勵管教事件審議決定書,記載主旨、事實、理由、法令依據、及不服決定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並以可供存證查核方式,書面通知受管教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
二十一、 校長對獎管會決議有不同意見時,應敘明理由,送請獎管會復議;校長對獎管會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經獎管會會議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維持獎管會原決議或作成其他決議時,校長應即核定,並予執行。
二十二、 本規定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承辦人:陳雯華 教導主任:牛素杏 校長:王勝吉